1、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2、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雙方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3、男女雙方先是通奸,后來女方不愿繼續通奸,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
4、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通過上文的結束,可以了解到對于強奸未成年少女會判幾年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的,如果是未滿14免周歲的幼女,最重可判處死刑。因此,為了他人和自己,請不要誤入歧途。
一、犯罪人員的強奸罪是怎樣認定的
1、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奸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2、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3、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童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童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童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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