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屬于犯罪嗎?的法律問題,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屬于犯罪嗎?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屬于犯罪,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大小。如果吸收公眾存款數額較小的,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刑法》第13條之規定,不構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實施的,不構成犯罪。
(3)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構成犯罪。如行為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幅度內提高利率吸收公眾存款的,不能認為構成犯罪。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客觀方面不同等。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后者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獲得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體要件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罪名成立,那么犯罪行為人是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的。
相關內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金融交易主體之間形成復雜的金融關系,金融關系的有機整體就是金融秩序。金融關系包括:金融交易關系,金融管理關系,金融機構的內部關系,金融管理關系是指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和宏觀調控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它是一種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即縱向金融關系。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機構內部秩序三個有機統一的方面結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實現國家的宏觀調控,保證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向,保護廣大公眾的利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金融儲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為金融儲蓄是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對儲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將侵犯整個金融信貸秩序。所以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所謂“公眾”意即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指社會上大多數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機構存款,所以公眾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為針對社會上大多數人,并不要求實際從社會上大多數人得到資金。但由于現代法人的發展,法人規模越來越大,其成員構成規模也越來越大,法人內部的特定對象也滿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筆者認為,關鍵問題是行為的性質是否金融業務活動。如果行為屬金融業務活動,而對象又為特定少數人,則可以依刑法的“但書”出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采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對于后者,依《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存款用于帳外經營活動;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4、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6、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帳戶;
7、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其中第1項將帳外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時才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后幾項行為行政法規中也沒有被規定為犯罪,不宜作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采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構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能夠構成本罪。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類似于金融機構的組織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會、地下投資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組織也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如各類基金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對這些組織上從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
金融活動表現為資金的流動,因此對金融秩序的擾亂也表現為量化的標準。需要說明的是,“擾亂金融秩序”,既可以作為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量化的標尺,同時也是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性質的說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本質正是一種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單位指各類非法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基金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其業務范圍僅限于成員單位的本、外幣存款,不具有對外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其從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達到定罪標準,就構成犯罪。有論者認為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實施的違法吸存行為,情節嚴重的,也能構成本罪,筆者認為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行政犯,應當以行政法規作為立法與執法依據,而中國的行政法規僅將這些行為規定為行政違法,所以不能構成犯罪。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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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萬歸還20萬如何認定犯罪數額
1、以30萬的數額來定罪,歸還20萬之后不能看做10萬的定罪,仍然按照30萬定罪,這是法律上通用的規定。2、歸還20萬不能當做減輕罪責的條件,只有可能在判決的時候考慮進去略微減少罪行,不會明顯減輕罪行,因為非法吸收的存款沒有全部還清。3、只有全部還清非法吸收的存款后,法官和公訴人會考慮到這個情況給你按照法規適當減少刑期。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共同犯罪嗎
僅僅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屬于共同犯罪。但存在《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構成共同犯罪。另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怎么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認定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貨幣資金或有價證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多少萬以上構成非法集資?
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稱為非法集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00萬從犯會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00萬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就是從犯。 該內容由 馬長均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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