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如下:行為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一般會被判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為人非法集資數額巨大,應該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該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行為人犯集資詐騙罪還應該被單處或者并處一定的罰金。
一、非法集資罪的危害
非法集資的主要危害一是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是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群眾資金后,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三是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二、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于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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