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這里對非法集資參與人(即被害人)來說,注意兩點就夠了:
第一: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第二: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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