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不能被起訴。公司注銷后,其主體地位消失,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而起訴需要有明確的被告,被注銷的公司并不具有主體資格,不能再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為此,一般將會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訴訟主體:
1、公司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公司注銷登記后,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做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2、公司未經清算即被注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債權人既可以對清算主體,或承諾償債人擇一而訴,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二者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3、被注銷登記的公司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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