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采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采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并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一般對于實施違法行為但是不夠犯罪的行為人,就應當由公安機關對其處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但是如果是構成犯罪的,就應當經由人民法院審判之后對其進行刑事處罰,但是在執行刑罰之前,如果是已經被處相應的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一、治安拘留案底幾年消除
治安處罰的記錄是沒有辦法消除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
2、只有刑事處罰才進入檔案留下案底,具體可到公安部門查詢。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的警告、拘留、罰款并非刑事犯罪記錄,該記錄雖不能被消除,但不會對日常生活產生影響。
一、治安拘留處罰程序有:
1、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2、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的處理有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等;
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區別是: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采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對象不同。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并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綜上所述,治安拘留案底五年消除。消除治案拘留只會在自己當時被拘留的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有備案,但是其它地區查不到;五年不再違法的話就自動消除。治安管理處罰的警告、拘留、罰款不記錄檔案,只有刑事處罰才進入檔案留下案底,具體可到公安部門查詢。治安拘留處罰程序有調查、決定、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第二百零九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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