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票屬于原始憑證的一種,不是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會計專業術語,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濟業務簡要內容,確定會計分錄,作為記賬依據的會計憑證。而原始憑證是發生業務最直接的原始的票據,一般有發票、自制的原始憑證如工資表等,所以發票是原始憑證而不是記賬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二十一條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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