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起訴的,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民事行為所以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與分公司發生了爭議后是可以直接起訴總公司,如果分公司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直接起訴分公司,那么在確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時要確定分公司是否申請了營業執照。
一、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公司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可以獨立經營嗎?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范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三、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由誰簽訂合同?
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由分公司負責人簽訂合同。分公司由總公司法人簽訂合同,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沒有法人不能簽訂合同的,可以授權分公司,也可以由總公司簽訂合同,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簽訂合同的,由負責人簽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和子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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