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是需要交增值稅的。開出的所有增值稅發票上的稅額累計再減去同期購貨發票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累計,就是該繳納的增值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傳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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