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職務侵占罪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必須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非法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產,但不符合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賄賂、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產5000元至1萬元以上。由于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各省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也不同,一般高于原來的5000元,如河南1萬元,南方城市1-二萬元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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