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簽訂勞務合同不是必須交社保的,簽訂勞動合同才需要繳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內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在此期間內也要為勞動者申請社保登記、繳納各項社保費用。
一、沒簽合同離職需要提前幾天
沒簽合同離職通知的情況如下:
1、沒簽合同的辭職可以當天離職。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2、如果是在試用期的,一般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3、如果是正式的員工,需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一、未簽勞動合同離職后公司不發工資的處理如下:
1、和老板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有:
1、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2、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3、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的成立;
4、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哪個好
勞動和勞務合同相比勞動合同更好。因為用人單位需要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繳納社保,需要保障其享有獲取勞動報酬、勞動保護條件等權利。其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于法律調整范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和勞務合同有哪些區別
1、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
3、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管理,他的勞動被看做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而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并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
三、公司給繳納社保和個人一人一半合理嗎
不合理,這是法律強制規定,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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