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卻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單位的義務。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用協商、仲裁、起訴等方式處理。
一、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有效嗎
員工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約定是無效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由所在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雖然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但由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級義務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無權放棄,員工與用人單位達成的放棄社保的約定自始就無效,用人單位更不能以員工已經自愿放棄社保為由,逃避繳納義務。
二、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因此,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單位法定的義務。如果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從法律上講就屬于違法行為。
三、哺乳期不上班公司是否給繳納社保
哺乳期員工和公司還是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就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法規定: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只要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上述企業關于緩繳半年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應該予以補交。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包括社會保險條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您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因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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