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未取保候審,盜竊嫌疑人將一直在看守所等待審判,絕大多數盜竊案件可在6個月內作出判決。也就是說,未取保候審的盜竊嫌疑人從被拘留到判刑大約需要6個月的時間。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拘留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7天。嫌疑人被釋放,在外面等待審判。大多數盜竊案件可以在6個月內作出判決。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的盜竊案件,判決下達時間不超過6個月,但嫌疑人被拘留時間在37天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取保候審,如果沒有無罪或緩刑判決,被告最終仍需入獄服刑,但取保候審對后續無罪結果或緩刑判決有很大幫助。建議積極應對,爭取最理想的案件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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