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應按市場價格進行,包括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裝修費、拆房安置費、搬遷費、困難補助、獎勵、家電移機費、營運損失費等。補償方式可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結合型補償。
法律分析
房屋70年到期拆遷應當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補償包括房屋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和裝修費、拆房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費、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費等。
拆遷房屋時,補償方式分為以下三種:
(一)貨幣補償,通過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補償金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
(二)產權調換,以異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
(三)結合型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或者二者結合補償。
拓展延伸
70年房屋拆遷:賠償標準與爭議解析
70年房屋拆遷涉及的賠償標準及其爭議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在這個過程中,賠償標準的確定與執行一直備受爭議。一方面,一些人認為賠償標準應該根據房屋的實際價值、市場價格以及居民的合法權益來確定,以確保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張賠償標準應該以政府的拆遷成本為基準,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在這種背景下,社會各界對于賠償標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存在不同的觀點和爭議。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政府、法律界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通過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相關政策的制定,確保賠償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可執行性,以維護拆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在70年房屋拆遷中,賠償標準的確定與執行一直備受爭議。為確保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應根據房屋實際價值和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政府、法律界和社會各界應共同努力,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和制定相關政策,確保賠償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可執行性,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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