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 可以在下列范圍內向 債務人 追償: 1.為履行保證 債務 所支付的財產; 2.為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保 證人 為履行保證義務而受到的損失。
根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擔保物權 的情形, 債權人 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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