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險代理人不可以全權代理保險人,需要在權限范圍內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五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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