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責任之后保證人有權追償,如果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債務,保證人根據約定承擔了其保證責任的,可以在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此時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一、擔保期限到期后擔保人需要擔責的規定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關系之中的擔保人一般都是有經濟能力的,對于債權人來說,若是多次討債未果,在借條之中約定的擔保期限屆滿之后,債權人是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若是債權人不主動主張的,即使約定的擔保期限屆滿,擔保人也是可以不代替債務人還錢的。
二、民間借貸保證人如何行使追償權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即支付了借款人錢款后,除非保證合同中另有約定,保證人都有權在其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是沒有還款的能力,出借人才會要求保證人付款,此時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會面臨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的事實。
三、擔保方式保證的權利有哪些
擔保方式保證的權利有: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的,保證人只能在主要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保證人求償權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之日起算。
(2)保證人對債權人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其權利主要為抗辯權和抵銷權。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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