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行為而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勞動者因為違反規章制度而被降薪,無權要求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對勞動者實行降薪,勞動者有權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
降薪不同意離職是否給補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公司是在以勞動合同作為約定的先行依據或有調整崗位的法定理由,依法降薪,那么員工離職是沒有補償的;
2、如果公司以不正當的降薪等方式使勞動者被迫辭職的,可以給補償的。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降薪,想要拿到離職補償,必須要確定公司降薪行為的合法性,只有在降薪行為不合法的情況下,員工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公司克扣工資離職要求經濟補償金。公司要變更員工的工資結構,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民主制定程序,未履行該程序的,因工資結構變化導致工資降低,公司就涉嫌克扣工資。
通常的維權手段是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違法降薪行為發生后,要盡快進行維權,如果拖延幾個月以后再進行,很容易被仲裁委/法院認定為員工接受了降薪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