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首先我們應當肯定,因犯罪行為而導致的被害人精神損害的情況大量存在,特別是因強奸等行為而侵害受害人貞操權的情況尤為嚴重。這是我們討論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時不得不正視的現實。對于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學理論界向來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為否定說,認為受害人無此權利,其理由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據此,他們認為刑事案件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刑事責任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又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一種觀點為肯定說,認為受害人有此權利,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不能作為否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權利的依據。根據該條規定,只能說明受害人不能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并不能說明他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贊同肯定說。理由是: 第一,不承認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極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謬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如果侵害的程度較輕而不構成誹謗罪,被害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嚴重而構成了誹謗罪,被害人反而無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一方面,我們對強奸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貞操權的行為,認為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給予嚴厲的打擊;另一方面,對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經濟上遭受的損害,卻不能給予任何民事救濟及補償損失,撫慰其精神創傷。這是極不合理的。第二,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完全彌補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對國家承擔的公法責任,后者是犯罪分子對受害人承擔的私法責任。公法責任的承擔,雖然使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也會使受害人受到一定程度乃至很大程度的安慰,但這種責任畢竟不是直接對受害人承擔。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畢竟沒有受到物質補償。因此,刑事責任的追究并不能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損害賠償。第三,刑訴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不能作為否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權利的依據。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利屬于實體權利,而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是程序權利和行使實體權利的途徑。程序權利的欠缺和途徑的不通暢,僅表明該實體權利的行使有困難,而不表明該權利的不存在。因此,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不表明它無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如前所言,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不表明他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不過,也應當指出,在我國現行訴訟體制下,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利的確難以得到有效的維護。這恰恰反映了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維權機制的不合理。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可能在于我們對貞操權等權利受到損害的后果認識不足,尤其是沒有從民法的角度對貞操權的保護進行深入的研究。 總之,筆者認為,既然刑事犯罪會使被害人受到精神損害,就應當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濟機制,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允許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辦法。當然,這最終將取決于立法者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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