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 也屬于 刑法 規定的 罪名 的一種,刑 法規 定的罪名一般都是可以 減刑 的,因此失火罪也是可以減刑的。對于被判處 死刑 以外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有悔改或者 立功 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原判 刑罰 ,由于失火罪最高判七年 有期徒刑 ,判不到死刑,因此,失火罪也可以減刑。 失火罪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法律依據: 《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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