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即當事人或受害人從情感上給予了原諒,也表示出當事人或受害者不再追究了態度,對量刑上有一定的減免除處罰的參考作用。
(三)在刑事案件中,諒解書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量刑方面。刑事諒解書是刑法中規定的酌定量刑情節之一,在沒有法定的減刑情節的情況下,該諒解書對于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方就成了重要的答辯工具,在現代刑事訴訟日漸發達的今天,刑事諒解書越來越受到重視。
(四)刑事諒解書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
一、刑事諒解書怎么使用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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