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打架斗毆事件如果產生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案件中有人受傷,公安機關就會介入處理,一般都是所在地的派出所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首先進行處理。但是,案件也不可以只是停留在派出所,也是有相關時限要求的,那么,打架后派出所處理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打架后派出所處理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派出所在接警立案后24小時內給受害人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受害人去做法醫鑒定,構成輕傷以上的,派出所要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或立案后先治安拘留行為人,再轉為刑事拘留,刑拘后7日內、最長37日收集證據向檢察院提前批準逮捕,檢察院7日內決定是否批捕,派出所在批捕后2個月內繼續偵查,
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有1個月的審查期限,
檢察院向法院移送,法院最長3個月內審理作出判決。
一、受害人可在任一訴訟階段與犯罪嫌疑人家屬協商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寫諒解書,否則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法院一并審理判決。
1、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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