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保持穩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已經做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長到30年。
2、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做好“小調整”的工作還要堅持四個原則:一是小調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戶,不能對所有的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許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認真整頓“兩田制”。中央不提倡實行“兩田制”。沒有實行“兩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實行的不論是“口糧田還是“責任田”,承包權都必須到戶,并明確30年不變。嚴格控制和管理“機動地”,目前已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必須對機動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5的限額之內。
3、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后,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地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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