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與身份證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為農戶現有人口;
3、“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與“承包方代表關系”要明確;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為簽訂合同的現時日期;
5、“承包方簽章”如無私章的,應由承包方簽名并按手印確認;
6、“承包土地地塊情況”長、寬可以不填,面積一定要填,地塊“田界”必須準確具體,臺賬登記不準確具體的應予糾正;
7、“地塊地類”只分水田、旱地兩類;
8、“承包地附著物情況”要實事求是,不能漏填錯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5)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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