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一般只有一次開庭,但如果因法定原因影響,則會延遲開庭時間。因此,勞動仲裁可以開庭幾次,并沒有法律具體規定。如果對于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或申請撤銷裁決。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一、勞動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優越性
1、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決爭議,程序簡便,時間比較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糾紛處理上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適應了這一要求。
2、專業性強,參加仲裁的仲裁員是來自勞動和法律方面的專家,具有處理勞動爭議的豐富經驗,有利于提高仲裁辦案質量。
二、勞動仲裁的不足
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能強制執行,只能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其不同點在于:申請程序、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然后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 證據 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