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拘留十天一般情況下不可以提前出來,除非身體患病需要住院治療。但按法律規定,治好病后剩余的未執行日期仍然要繼續執行的。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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