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是政府性基金的一部分,由土地使用權獲得方支付。計算方法為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或全部地價40%計算。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簽訂出讓合同,最高年限根據用途確定。出讓方式包括協議、招標和拍賣。
法律分析
土地出讓金,一般由土地使用權獲得方支付。
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蛲恋厥褂闷跐M,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協議;2、招標;3、拍賣。
結語
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獲得方支付的一項重要費用,作為政府性基金的一部分。它是指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時,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全部價款。計算方法根據成交價與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比例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需簽訂出讓合同,且根據不同用途確定最高年限。出讓方式可采取協議、招標或拍賣。通過土地出讓金的支付,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六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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