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捕之后諒解書有用,取得被害人諒解是量刑的參考。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的,情節不嚴重的可不作刑事案件處置,取得諒解后,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刑事拘捕是偵查的強制手段,是否取保是根據涉嫌犯罪性質、人身危害、社會危害、是否妨害偵查等方面的條件。而公訴又不受強制舉措的影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捕:(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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