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立案后多久開庭
在案件完結的期限內開庭都可以,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行政訴訟沒有規定具體的開庭時間,但是一般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還 該內容由 王磊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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