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的處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沒有經過批準就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這種行為,有可能就構成了非法占地行為,情節非常嚴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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