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和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都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有效證件,法院離婚判決生效后,婚姻關系自動解除,無需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但是離婚判決書并非一經做出即生效,在離婚判決書合法送達后,有十五日上訴期,若在上訴期內雙方均沒有上訴,一審離婚判決書才生效。若一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需待解除婚姻關系的二審判決合法送達后,離婚判決書才生效。
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和離婚證就解除婚姻關系而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離婚后,可以憑借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也可以直接拿著離婚判決書辦理再婚登記、戶口登記、房屋過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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