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進約定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可以約定的,但違約責任不能只約定一方承擔,而是要約定由違約方承擔。
合同中只約定一方違約責任是否有效:
答案是有效。
二、合同違約責任構成
第一,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第二,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
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第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
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第四,因果關系大道的,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規定,無效合同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
(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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