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刑事諒解書由誰遞交
(一)如果案子還在公安機關就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到了檢察院就交給辦案的檢察官。
(二)如果已經和受害人達成協議,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行為人可以要求受害人出具諒解書,并將諒解書交到辦案機關,法院可以憑諒解書對行為人酌情進行處罰。
(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二、刑事案件地域管轄怎么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三、刑事諒解書怎樣才有效
(一)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就屬于有效。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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