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對于聯合投標可作以下理解: (1)聯合體承包建筑工程的聯合各方為法人。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組成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由同一專業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防止資質較低的一方借用資質等級較高的一方的名義取得中標人資格,造成中標后不能保證建筑工程項目質量現象的發生。 (2)聯合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巨額履約保證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成的可靠性。 (3)聯合體是自愿組成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屬于投標人自己的事情,是否組成,如何組成完全由投標人自己確定,招標人不能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4)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投標。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名義進行投標,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共同簽訂合同是指聯合體各方均應參加合同的訂立,并應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相連帶責任。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以聯合體內各方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投標一般適用于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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