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繳稅時先扣除與財產收入有關的合理成本,包括成本損失等,可以在計算時扣除。然后用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各種各樣的不用計入繳稅金額里面的收入,再彌補虧損,最后剩下的就是要納稅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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