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的確認違法案件由賠償義務人的同級別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第二十條下列賠償申請,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按下列規定受理:
(一)賠償義務機關為行使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權的機關,賠償申請人經依法申請賠償并申請了復議,因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二)賠償義務機關是區、縣(市)人民法院,賠償申請人對其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賠償數額有異議而提出申訴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三)賠償義務機關為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或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賠償申請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賠償數額有異議而提出申訴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四)人民法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一,且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申請人對賠償決定有異議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一、國家賠償法的特點
與民事侵權賠償法相比,國家賠償法具有下列特征:
1、國家賠償法具有系統的法典形式,而民事侵權賠償法通常沒有專門的法典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
2、國家賠償法綜合性很強,既包括大量的實體規則,如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國家賠償的范圍和方式等,又包含賠償的程序規則,如賠償的先行決定程序、賠償的訴訟程序和其他程序等,是集實體法規范與程序法規范寓于一體的法律部門,而民事侵權賠償法則內容比較單一,只涉及實體內容,屬于實體法規范。
3、國家賠償法的調整對象是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形成國家職務侵權賠償關系,涉及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與兼顧;而民事侵權賠償法的調整對象是與國家權力的運用無關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在保護被侵權人時一般不考慮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職能的正常行使相協調的問題。
因為國家賠償的法院管轄地規定的是當地的人民法院,但又因為各種歷史因素其實導致我國的行政執法和司法職權并不是特別的獨立,這一點也正是導致申請國家賠償舉步維艱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不過,只要政府強制拆遷的這種行為已經經過確認是違法的,在確切的證據面前,在理論上法院必須要支持國家賠償的申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