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訴訟具體的管轄法院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屬于行政協議,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的協議。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拆遷安置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由于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拆遷安置協議畢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能一概適用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則,被拆遷人要求拆遷人安置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應區別情況予以不同處理:
1、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對拆遷安置房的具體位置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適用一般房屋買賣合同的規定,被拆遷人要求拆遷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債權給予保護,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如果拆遷安置協議中對安置房位置、用途約定明確,則該安置房屋具備了特定性,按照對被拆遷人利益的側重保護原則,被拆遷人對該安置房屋享有的債權視為一種特種債權,具有物權的優先效力,被拆遷人要求拆遷人予以安置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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