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跨省抓捕的拘留地點,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一般會拘留在實施跨省抓捕行動的公安機關所在地,以便立案偵查;
2、如果抓人的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或者由其他公安機關管轄更為便利的,會拘留在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所在地。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
1、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2、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
3、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4、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程序】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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