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條件下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發包人在發生特定事由時將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的行為。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有期物權,在期限屆滿時歸于消滅。依《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由承包經營合同明確約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約定??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歸于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
3、承包地被征收
國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時,在該土地上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消滅。
4、承包地使用價值喪失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價值,當承包經營之土地的使用價值喪失時,自然無從實現土地承包經營之目的,該項權利也就歸于消滅。
5、其他消滅原因
6、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消滅:
(1)合同解除。
(2)不可抗力。
(3)繼承落空。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征用的賠償標準
1、目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采用區片綜合價或者年產值標準,今后則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
2、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征地補償標準宜由地方政府在綜合評估投入成本、運營成本、預期收益等多項要素的基礎上,核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所有權中所占的比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所有人按核定比例分別受償,承包人如已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該利益應在核定比例內扣除。
3、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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