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用工主體一般是:
1、進行勞務轉包的承包人;
2、進行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3、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
4、超越資質等級或無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內容是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內容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稱和地點;
2、合同的范圍和內容;
3、開工、竣工日期;
4、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造價;
6、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設計文件;
8、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協作事項;
10、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施工無效的情形如下: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勞務分包合同有效有哪些
勞務分包合同有效有:
1、勞務經營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2、分包作業范圍為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材生產、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3、承包方式為提供勞務和小型機具或輔料。合同規定,勞務承包人負責大型機械、周轉材料租賃、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工程相關內容,不屬于勞務分包。
三、建筑工程掛靠協議有效嗎
合同當事人自愿簽訂的,合同內容合法,不具備下列情形的,則掛靠協議就是有效的: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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