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不一致的,根據相關的規定,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具有管轄權,因此一般情況下刑事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也是當地公安機關,無特別理由不得隨意變更。
根據我國的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定,在偵查階段,我國的刑事案件管轄權歸屬采”犯罪地主義“——這是由于犯罪地是犯罪發生的地方,一般情況下采取相關的證據,調動資源進行調查都較其他的公安機關方便,更有利于進行相關的調查,破獲案件,因此一般情況下都不會輕易更改,”規定“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情況一般是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結果和犯罪行為地存在空間距離”的情形,因此,對提問而言,如果在本地看守所進行調查更為適宜的,公安機關會自行進行分工,但一般不能通過申請變更。
另外,具體根據涉及罪名的輕重和當地公安機關的態度,可以嘗試申請取保候審,嫌疑人可以試著以“居住不便”提出請求,至少通過委托的方式變更執行機關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但因為只是通過委托和協作的方式變更了執行機構,因此不是嚴格的刑事訴訟意義上的“變更管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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