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可以復議嗎
1、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不可以復議。根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超期不會處理。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
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二、交通事故行政復核程序是什么
1、審查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
2、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聆聽當事人意見;
5、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6、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7、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8、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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