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前8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費;票面乘車站開車時間前48小時以上的按票價源指5%計;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開車前48小時至8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8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8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已經辦理開車后改簽業務的車票,不能辦理退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譽碰共和國鐵路法》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并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慶裂談達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