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醉駕案件,在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后,如果有新證據,或者經過審查認為不起訴是錯誤的,可以重新起訴。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第三百零五條 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第三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第二百九十九條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復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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