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變更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與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關的重要信息需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批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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