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了有異議完全可以申訴的。申訴時間限期為3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則終止復核。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簽完字有異議怎么辦?
如果對該鑒定書不服,那么當事人及家屬可以在拿到該鑒定書3天內向立案交警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核。據了解,也有很多經過復核后改變原來的認定的。
行政復核只能提出1次,如果對復核后責任鑒定書還是不服,那就只能在法庭上設法推翻該事故責任鑒定書,而不能單獨對該事故責任鑒定書提起行政訴訟,因為該事故責任鑒定書只是立案交警部門依法對該起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并不直接對雙方財產、權利進行處置,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異議復核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目前,交警部門內部設定了一個復核程序,即對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一次。當事人如果對交警部門復核后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仍然不服,就只能在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訴訟后,對責任劃分一并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事故責任重新劃分。在訴訟中,事故責任也并不等同于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需要對現場進行勘查、調查,當事人在此階段就要與交警進行溝通,向交警提交有利的證據,以影響交警的事故認定。交通責任認定書是交警對于事故作出的認定書,不是相當于法院的判決書,因此如果當事人有異議是可以在一定時間向有關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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