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復議后,交警一般會在十天內重新認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通常需要在十天內按照該規定重新進行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九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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