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為檢驗、鑒定結果有問題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一、交通事故傷情鑒定結果多長時間出結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二、交通事故申請復議的期限為多久
交通事故申請復議期限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查鑒定。檢驗報告中,鑒定意見不具備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重新檢查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查、鑒定事項、重新檢查、鑒定以一次為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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