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安全條款應該怎么寫
安全條款: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人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監督檢查。承租人應當對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負責,應當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記,服從行政管理部門和基層管理服務站的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4)、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
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違反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產生承租人絕對解除權,該解除權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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