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分子被減刑后緩刑不?
犯罪分子被減刑后,是可以緩刑的,但需要符合緩刑的相關條件。按照刑法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屬于減刑的適用范圍,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過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于失學,受餒狀態的。
(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三、哪些情形不適用緩刑
1、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范,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犯罪分子在服刑過程中,如果積極參與思想改造,并有立功表現的是可以進行減刑處理,與是否可以適用緩刑沒有直接關系,緩刑的適用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相關緩刑的適用條件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事實和判決的結果來對是否適用緩刑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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